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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昱埕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MA1Y08CQ0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苏住建罚决〔2023〕50号 处罚类别 罚款
法定代表人姓名 郑静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 在苏州市轨道交通8号线工程VIII-TS-14-2标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工程项目(合同价:1285.64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蔺谊路与星湖街交叉口)施工中,于2023年3月市质安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项目现场存在局部裸土未覆盖、建筑工地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等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处罚内容 苏州昱埕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03月15日,在苏州工业园区蔺谊路与星湖街交叉口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关于2023年3月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复印件:证明该工程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4.苏州市轨道交通8号线工程VIII-TS-14-2标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5.已整改照片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改正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28 处罚有效期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金额(元) 2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机关代码 11320500014149869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