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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璃之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6MA276NK77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苏住建罚决〔2025〕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何玉刚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条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违法事实 在苏州南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苏州饭店改建项目B区精装修工程建设中(面积:5000平方米,合同价:1580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345号),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于2024年12月20日擅自施工。
处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 江苏璃之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0日,在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345号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 3.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5.苏州饭店改建项目B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三方协议书复印件、苏州饭店租赁经营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 6.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30 处罚有效期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金额(元) 14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机关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