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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8346082218E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苏住建罚决〔2024〕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陶红娟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违法条款:《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 在苏地2015-G-1(1)号地块项目1#、2#、车库一工程项目(合同价:41688.54万元,项目地点:城北东路北,齐溪街西、莲升路南、江天路东),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姑苏区莲升路776号阳光城平江悦3号楼803及9号楼806室)外墙保温钉数量不够的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处罚依据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 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02月27日,在姑苏区城北东路北、江坤路西中,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3.苏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的事实;4.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通知书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09 处罚有效期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金额(元) 3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机关代码 11320500014149869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