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苏州平泰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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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MA21XLB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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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苏住建罚决〔20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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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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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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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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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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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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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法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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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在苏地2020-WG-43号地块项目一期(13#楼)工程项目(合同价:340万元,项目地点:姑苏区平江新城苏清路西、日益路南)建设中,于2023年6月16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已于2021年4月1日擅自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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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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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苏州平泰置业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04月01日,在姑苏区平江新城苏清路西、日益路南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照片复印件、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该工程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事实。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陆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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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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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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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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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元) |
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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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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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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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代码 |
1132050001414986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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